一、TRO发起程序与期限 (一)TRO发起程序 1. 申请 一般来说,原告为顺利提诉并启动TRO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Complaint),即原告陈述被告侵权行为,并按其主张知识产权种类,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如专利权依循《美国专利法》(35 U.S.C.)、商标权依循《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以及著作权依循《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2)附件A(Schedule A),即原告随起诉状一并提交的被告名单,通常列有数十至数百名电商卖家(多数为中国卖家)。该附件旨在透过封存案件信息(sealing the case)与非公开程序,在法院签发TRO之前避免被告得知诉讼而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 (3)TRO动议(Motion for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即原告请求法院下发临时禁令,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冻结上述被告在相关平台或支付机构的账户资金等,以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资产; (4)信息披露动议(Motion for Electronic Discovery / Expedited Discovery),即请求法院授权原告向平台调取被告邮箱、账户信息等,以便后续送达和证据收集; (5)替代送达动议(Motion for Alternative Service),即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使用替代送达方式如电子邮件传送等较为简便的形式向多名被告进行送达起诉材料,以备后续TRO签发后,向被告的平台绑定邮箱或Paypal关联邮箱等送达起诉材料。 2. 审查签发 法院在收到原告递交的相关材料后,将审查案件是否满足以下TRO禁令签发条件[1]: (1)若不签发TRO,申请人将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存在较大胜诉可能性; (3)TRO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或不公平的损害; (4)TRO符合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满足上述条件的,将签发TRO,且若同时满足规则第65条第(b)款规定的两种情形的,即原告证明未及时采取措施,将遭受直接且无法弥补的损害;原告律师书面说明无需通知的原因或已付出了通知对方的努力,TRO将以单方(ex parte)方式审理。换言之,法院将在事先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直接作出裁定。 法院批准TRO签发的同时,一般也会签发信息披露令并准许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TRO等材料(规则第4条第(f)(3)款)。 3. 执行 TRO一经法院签发,原告律师即可依据法院裁定准予的内容将命令送达Amazon、eBay等电商平台、各银行以及PayPal等支付机构,要求冻结涉案被告的账户资金。 实践中,TRO禁令通常要求平台及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冻结措施,平台则会遵循法院指示在规定期限内第一时间采取冻结账户余额、暂停店铺运营、限制产品上架等措施,以规避法律风险。而后,平台会通知卖家冻结原因及法院命令编号,即卖家收到消息时TRO已生效执行。 (二)TRO期限(转PI禁令) 规则第65条第(b)(2)款规定,TRO期限不超过14天,最多可再延长14天。期限届满前,法院会安排初步禁令PI (preliminary injunction)听证会,并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理由陈述,决定是否签发PI。作为TRO的延续,PI的冻结效力可持续至案件结案,对账户资产及后续诉讼影响更为重大。如未能在听证会中积极应诉,后续或将面临缺席判决和资金没收的法律风险。 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TRO “Schedule A + TRO/PI”模式凭借集中高效并案、统一冻结的特点,已成为权利人打击跨境侵权的常见手段,但该模式也给众多出海的中国企业带来了威胁。稍加不慎,就会面临账户资金被冻结,经营陷入停滞的困境。为此,中国企业亟须重视诉讼风险,并及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保障出海业务的顺畅运行。 (一)评估案件材料,拟定应对策略 因为TRO签发后,冻结措施由平台统一执行,法院通常不会与单独卖家联络,中国企业往往通过平台通知才首次得知诉讼,当决定应诉时,可能发现已经错失了黄金时间。故,当企业收到电商平台或支付机构的账户冻结通知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需获取完整的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副本、TRO及冻结令、被指控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法院地点等。企业可优先确认与平台账户绑定的邮箱是否有所涉起诉材料。如自行获取困难的,也可聘请律师获取官方文件。 其次,全面掌握案情是评估案件风险的前提,企业确认或委托律师分析侵权指控是否成立,并确定资金冻结情况,以确定后续的应对策略。 (二)和解 多数案件中,被告的证据较为薄弱或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尽快推进和解应属较为切实的应对路径。原告通常会在TRO后不久提出和解,通过律师联系被告,确认被告的和解意向。 和解金额一般低于诉讼赔偿额,且能够相对较快解冻资金,恢复店铺正常运营,有助于节省企业诉讼成本、减少负面声誉影响,避免因高昂的诉讼成本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被告决定和解的,应确定自身和解底线。在签署和解协议时,需要严格审查和解协议,避免签署过于严苛的承诺以影响后续经营。同时,和解协议需要明确和解范围,防止原告将来再次起诉。 (三)应诉 被告认为自身无侵权行为,遭受错误指控的,或可选择积极应诉,按时提交答辩状及撤销TRO的动议,以争取尽早解除冻结。 1. 就TRO/PI提出程序性抗辩 规则第65条规定,被告可对TRO及PI提出程序性抗辩,申请法院撤销或拒绝签发禁令。 被告在被TRO后,应尽快委托律师评估案件情况,依据第65条第(b)(4)款提出撤销或修改TRO动议,但须注意除法院另行裁定外,被告应提前两日通知原告。针对后续的PI阶段,被告应依据规则第65条第(a)款及时提交书面异议,积极参加听证会进行现场陈述,以反驳原告进一步的动议申请。上述抗辩应着重以前述的禁令审查四要素展开,如案涉商品无销量或销量极低、存在合法授权、禁令已严重影响日常经营或禁令范围过广等。 2. 按期答辩 (1)基本答辩期 规则第12条第(a)(1)(A)(i)款规定,被告应自正式送达诉状和传票之日起21日内提交答辩状。 (2)送达责任与跨境送达 规则第4条第(c)、(f)(1)款规定,诉状和传票应由原告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被告。若被告个人不在美国境内,且在美国无家庭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公司在美国境内无办公场所或授权代表,诉讼文书原则上应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即《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完成跨境送达。 (3)放弃送达机制(90日答辩期) 实践中,原告将根据规则第4条第(d)(1)(f)款,选择向境外被告发送《诉讼通知及放弃送达请求书》(Notice of a Lawsuit and Request to Waive Service of a Summons),请求其放弃正式送达程序。 被告收到上述通知的,可在收到后60日内签署同意放弃正式送达并回传放弃送达文件,案件的答辩期限则根据规则第12条第(a)(1)(A)(ii)款之规定,自通知寄出之日起计算,延长为90日。 如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则视为拒绝放弃送达,原告一般会申请通过替代方式进行送达。 (4)替代送达与起算日 原告通常会主张已尽合理努力但仍无法确认被告的准确地址,进而根据第4条第(f)(3)款向法院获准替代送达。法院一旦批准,原告可通过被告在电商平台注册时绑定的邮箱,或通过平台系统消息,发送起诉材料。 此种替代方式一经法院认可并实际完成,即可视为有效送达,答辩期限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计算21日。 (5)缺席审判若被告在未在该期限内及时答辩的,原告有权依据规则第55条申请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无被告出庭或答辩的情况下裁定其侵权责任,并可能判令冻结资产、赔偿损失或下达永久禁令。 3、积极探索抗辩空间 被告抗辩主张充分且证据确凿的,可促使法院驳回诉请,如驳回不能,也可成为后续与对方和解的有利条件。常见抗辩理由包括法院缺乏管辖权、被控产品为自主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商品未进入美国市场实际销售或销售量较小,不构成实际混淆等,具体到个案,被告可委托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根据案件材料及相关数据进行具体分析。 三、结语 跨境电商竞争不仅是价格战、质量战,更是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竞争。面对突如其来的TRO禁令,企业除了积极应对,也需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日常经营中,应进一步加强知产合规审查,杜绝侵权产品并规范授权链条。唯有在合规框架下稳健经营,方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请登录后浏览更多
已有账号去登录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